毋树超律师亲办案例
农民工武xx诉杨xx拖欠工程款纠纷案
来源:毋树超律师
发布时间:2008-11-14
浏览量:752
农民工武xx诉杨xx拖欠工程款纠纷案
一、案情简介:
2005年3月31日,xx市xx乡x村三街农民工建筑队武xx承接建造本村村民杨xx家民房住宅楼一幢,约定“后院(从)一层,接着起二层、三层,前脸(临街)一层属甲方(房主原有平方),接二层、接三层属乙方(前后建成一幢整体楼)。工价是肆拾伍元整一平方(45元/M²),没有外粉,有内粉,地面、前脸是水泥净面,其它杂活加活加钱,楼梯另算,以此为证”的简易施工协议,由于建筑面积、质量标准、付款办法和付款期限不明。交工后,被告以质量问题拖付工钱,原告催讨无果,寻求法律帮组。我受原告委托,河南xx律师事务所指派,担任原告一审诉讼代理人,将被告诉诸法庭。
二、办案经过:
接受委托以后,我分析了唯一能证明承揽法律关系的、漏洞百出的承揽协议,要求原告当事人补充(丈量)实际建筑面积——确定协议标的的实际建筑工程量(原告只说施工时丈量过,按每平方45元,减收到现金11700元,实际欠款6600元,但没有任何证据)。根据实际工程造价,减已收工程款(原告先期借支工程款记录——无被告签名确认),得出所欠工程款数额。为了证实、确定所欠工程数额,也为了收集和保全证据,律师动员原告先不急于起诉,以免打草惊蛇。给原告做工作:不要急于要款,以谈判确认欠款数额与还款计划为主,要求原告带上录音机,主动找到被告家,以结帐、对帐的方式,完成确认欠款数额或还款计划的证据收集,同时要将整个谈判过程录音,以防止谈判不成,被告不签字一无所获。正像律师预料:被告还是以工程质量问题,不予配合。原告说把帐算算,该修的修,该减的减,剩余部分能给的给,不能给的说个日子,签个还款期限。双方讨价还价后约定把总欠款数额6600多元再砍一半用作被告维修,剩余一半3300元,约定到年底村里分款时还。当原告让其写字据时,被告怎么也不写。无奈,原告春节前再去催讨,被告仍是不还,又推到南水北调拆迁款下来一定还。两次崔讨经过,原告均有录音。有了录音,律师动员原告过了春节立案,诉讼请求把加活加钱部分一块儿起诉。立案后,立即申请法庭现场勘察,以确定实际工程量。勘察中,被告除了提出工程质量问题(因房屋被告已出租他人,无法勘察)外,还提出了部分工程原告答应是送的,不算工钱的,但无证据。勘察法官问有无此事,原告为尽快得到工钱,避免被告不在勘察笔录上签字而前功尽弃,违心认可。勘察法官在总工程量中,减去不算工钱部分,得出新的实际工程量。开庭时,被告不但不承认欠款,反而提出反诉:工程款给超了。被告按原先工程量付完款,根据法院勘察结果,要求原告返还多收部分。质证时,原告举出了建房协议,通知证人出庭作证,播放了视听录音资料,结合勘验结果,被告哑口无言。辩论中,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,提出两点反驳意见:一是房屋已交付,被告已进住使用并出租他人,视为合格;二是,质量问题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,被告应另案起诉。被告理屈词穷,拿不出任何证据,没有交反诉费,也没对质量问题提出新诉。
三、案件处理结果
根据法院的勘察结果,经过法庭调查,举证质证,法庭辩论,2007年4月26日,法院依法作出了“被告杨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xx工程款6725元”的公正判决。原、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,目前本案已经执行完毕。原告当事人历经两年多,在律师的帮助下,终于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利。
附:代 理 词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我是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,接受原告武xx委托,受律师事务所指派,担任原告武xx诉被告杨xx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武xx的诉讼代理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和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依法出庭参加诉讼,发表代理词。
接受委托以后,我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,走访了有关当事人,参与了法院的现场勘验,今天,又参加了开庭审理。现根据双方的争执焦点,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:
一、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依法应与认定
庭审中,原告所举证据:1、建房协议——证明原告自2005年3月31日起给被告杨xx家承建民房一座。约定三层,实际只盖二层,建筑面积407平方,工价45元∕平方,没有外粉,其它杂活加活加钱,楼梯另算。双方当事人签名画押,合同成立的事实;证据2、完工证明——证明原告自2005年3月31日给被告杨xx盖房至9月5日全部结束,并交付使用的事实;证据3、承建杨xx家工程项目一览表——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合同的事实。具体工程项目:主房约定三层(因被告违约,改变主意不盖了,原告并未追究),实际只盖两层,初测建筑面积407平方。经法院实际勘验,确认385平方(中间天井应在建筑范围内,被告提出减去,原告同意)。约定其他杂活加活加钱,楼梯另算部分,统统记为零活。现场勘验(除修旧房部分,如:修旧房、打澡池修地面、创旧墙重粉刷部分,因被告已将房屋租出,无法勘验外)确认各项均有。只不过被告认为建水池、楼梯、厨房、厕所、卫生间不属于零活,应包括在主房内。事实上,协议明确约定楼梯另算。其他是否应该另算,要看是民房还是公寓大楼。公寓大楼是整体设计,民房是分开另算。被告盖的显然是后者,属于民房。再看协议内容:楼梯另算,公寓大楼有楼梯另算的吗?修旧房部分虽被告将房屋租出无法勘验,但开庭时,三证人已证实确实做了,并证实天井地面,房后地面都是原告所建,因漏记,不在诉讼请求范围内。合同约定没有外粉,但原告做了,被告未制止而默认,实际是被告同意施工。原告的实际付出,等价劳务要得到等价报酬,被告是受益人,根据民法和合同法规定,已构成事实合同关系。被告不得以合同约定“没有外粉”不负工钱,更不得将外粉所需材料作价从先期工价中扣除,等于原告连工带料施工。因此,原告所列零活中的外粉,工价金额580元,加料400元,应该得到支持。
总之,确定了以上工程量:主房工价17325元,零活3477.5元(零活部分未约定工价,以原告实际出工记录为据——庭审中,被告承认这一事实),原告收到被告付款11700元,连主房工价就不够,录音中,原告要帐时说欠六千多,是指主房讲的,零活因有争议,未能提及。质证后,确认主房欠5625元,加零活(含外粉料400元)3477.5元,合计9102.5元。因此,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依法应与认定。
二、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,没有证据支持,依法应与驳回
1、被告自称款已付超(但无证据),按407平方分三次:一次850元,一次7500元,一次10800元,共付19150元。纯属谎言!庭审中,被告承认原告的两次要款录音是真的,强调杂活是送的,何来付超?被告语无伦次,前后矛盾,且无有效证据相印证,此辩解不能成立。
2、被告口口声声说盖的房净毛病,结算过了又要钱。仍然是谎言!工程结束,工程量意见不统一(原告按建筑面积407平方,含天井;勘验时,被告提出应减去天井,故勘验结果为385平方),何来结算?也就是说,被告一直不承认407平方的建筑面积,怎么会按407平方付款?工程完工后,被告一直瞅毛病,找理由,说“盖房毛病太大了,漏,房修好一点不争你”,且未修房,钱付超了,不是正常人逻辑思维。事实证明被告恰恰是以找毛病赖工程款!
3、从整个录音资料来看,被告是赶在南水北调征地之前突击盖房,而又想等得到赔偿后再付建房款。但此项事宜遥遥无期,故而有意赖帐。所提毛病问题,纯是一种借口,于本案无关,不是一个法律关系,被告应另案起诉。
4、从录音中,我们听到,原告要帐时,被告以找毛病修房为由,要挟、压价、赖帐不给;原告无奈答应所欠主房6600元两砍开,让两三千元给被告修房用,其他零活,加活加钱部分,原告就根本没敢提,只能等主房清了,再说零活。因为2005年春节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,原告借款给工人开资,因此,原告过不去年。勘验时被告缪辩楼梯、厨房、厕所、卫生间等不属于零活包括在主房内,其他零活:狗棚、大门外地面等“是原告送俺的”是没有依据的。说协议上没有外粉,原告干了,浪费被告400元材料,也是没有道理的。
综上所述: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依法应与认定;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,没有证据支持,依法应与驳回。以上意见,望法庭在合议时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。
谢谢审判长




河南xx律师事务所 毋树超
2007年3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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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毋树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08*********3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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